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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贤芹与杭州嘉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临平区人民政府 | 2024-03-13
杭州嘉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崔贤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236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嘉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崔贤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9日工资8648.2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23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领取该文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3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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