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第六条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地下管线等)已按批准的规划全部竣工,(六)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十一)建设单位已经收集汇总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综合服务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综合服务窗口”方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第十二条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工程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