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科学技术局江山市财政局2024年3月5日江山市创新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活力,用于支持其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活动的普惠性制度安排,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山市科技及体制“双创新”改革试点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第五条经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网上技术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工业设计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第六条创新券发放额度标准:(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10万元,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隐形冠军企业每年20万元,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年30万元,3.产学研合作中支付的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4.新产品研发过程中的科技查新费、产品设计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费、控制软件开发费、检验检测费,或已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成交项目补助、产学研合作补助、专利授权和产业化补助、工业技改项目、智能制造项目等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九条企业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系统申请创新券额度,申报材料包括服务合同、发票、结论性报告等,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或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