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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台县人民政府 | 2024-03-11
为推进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县政府决定建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1.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1.县水利局: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2.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制定年度生态补偿资金安排计划,3.县财政局:做好库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制定年度生态补偿资金安排计划及使用的监督检查,5.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文广旅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集团: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其他相关工作,三、生态补偿资金筹措(六)县财政局建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对象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集雨面积范围内的村庄及水库管理单位,每年年初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资金安排拨付到水库管理单位和库区所在地乡镇,每年12月底前水库管理单位和库区所在地乡镇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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