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区其他科技经费管理部门】区其他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行业归属,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和项目的责任主体,将财政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区科技经费时,第十三条【经费拨付及管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及需求情况等,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的剩余财政资助经费参照后补助方式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强制终止项目:(一)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或不配合过程评估、整改、验收、专项资金审计等相关事宜的,(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负责退回全部结余资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