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创业团队、企业的成长需求,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认定管理,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50%,提供的在孵企业或团队的使用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第八条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省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纳入市级孵化平台的支持范围,第四章支持方式第十三条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补贴支持,第十四条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补贴支持,已认定(备案)后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运营补贴支持,按年度每家0.5-1万元补贴该企业所注册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同一家企业入驻孵化平台后,重点投资在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及优质的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第五章申报与监管第十六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发布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名单,发现相关单位(企业)在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及申请运营补贴的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对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备案、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享受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