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九条首次登记适用范围(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权属来源材料中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第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二)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