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及《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2号),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第七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际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每年50万元,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十二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申请表,第十三条办公运行经费补助兑现程序(一)第一年兑现程序: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第十四条技术经济活动奖励兑现程序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第五章考核监督第十五条市科技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考核,第十六条享受办公运行经费资助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自认定起三年内,第十七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1.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取消资格的机构两年内不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范围,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第二十条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命名的在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