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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盐县人民政府 | 2024-03-01
分别给予优秀的镇(街道)和合格的镇(街道)18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强镇、文化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的修缮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保护单位3万元、1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基地分别给予优秀1万元、良好0.8万元、合格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及以上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非遗体验点、非遗客厅、非遗分馆等非遗民俗基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等级奖励),通过考核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0.8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分别按照5A级社团3万元、4A级社团2万元、3A级社团1万元给予奖励(3A以上等级作补差奖励),附件: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附件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一、总则1.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授予“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三、竞赛奖励8.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1)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2)在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青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等比赛中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50%予以奖励,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60元计奖(输送单位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的50%进行奖励),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5000元,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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