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补贴对象及范围第六条可申报补贴的源头减量项目包括以下三类:(一)同时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二)仅涉及工艺改进从而实现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减少的项目,企业应对符合本补贴办法中的低VOCs原辅材料的稳定投用予以书面承诺,其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未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对于仅涉及工艺改进从而实现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减少的项目,其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第三章补贴标准第八条根据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实施前上一年度的VOCs排放量,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的企业可按工艺改进、低VOCs替代的补贴金额合计值申报补贴,符合表3列明的所属行业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中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占比要求,按超出表3比例部分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购成本的10%予以补贴,再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宝安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申报表,申报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补贴资金评估工作,(二)申报补贴企业的源头减量项目不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