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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2-28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第八条市停车设施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停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停车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申请,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机械式的停车设备建设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设施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四章申报与建设第十五条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二十四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使用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注册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可凭项目审议意见及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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