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的,1.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的牵头单位须在乐山市范围内注册并运营,2.在市科技局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乐山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3.完成年度省下目标任务的市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报单位向乐山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第2、3、4项选一):1.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申请表,2.作为牵头单位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的批复文件和资金文件,3.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乐山转化的证明、已登记的技术合同,4.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完成情况,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兑现政策资金,按照市、县(市、区)分级承担比例,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市科技局确定金额下达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