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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4-02-27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doc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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