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有关办理事项通告如下:一、办理范围(一)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2023年度取得以下情形的经营所得,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广西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2.广西区内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3.个人在广西区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4.个人对广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5.个人在广西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二)年度汇总申报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纳税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申报方式和渠道如下:1.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由被投资单位代理申报,纳税人应完成本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和渠道如下:1.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1月16日附件下载: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doc文件下载: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