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自治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自治区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第八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组建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条立项征集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征集通知,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一条立项论证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第三章自治区级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起草和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按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第十七条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终止标准项目计划,第四章自治区级地方标准的批准和备案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意见的,第三十四条设区市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