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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安区人民政府 | 2024-02-21
区智能网联汽车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申请程序】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当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见附件1)至区联席工作小组,区联席工作小组在收到商业化试点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第十二条【信息变更】商业化试点主体如需变更驾驶人、运行计划、车辆软硬件配置等信息,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变更表等相关材料,变更车辆软硬件配置等需提交变更未降低安全性证明材料并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商业化试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1),第十五条【驾驶人职责】商业化试点驾驶人应按如下要求开展相应活动:(一)随车携带商业化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第十六条【驾驶人培训】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网络数据安全】商业化试点主体应遵守国家及深圳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车辆数据上传】商业化试点主体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包括车辆运行情况数据、车辆异常情况、驾驶人信息及管理情况、运营数据等,区联席工作小组可结合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暂停相关主体的商业化试点资格,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在8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90秒车辆状态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在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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