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资金支持】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上一年度新成立或新引进的规上文化创意、数字创意、旅游、体育等企业上一年度综合效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20%,择优给予一般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经认定可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可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经认定可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给予最高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经认定可择优给予最高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择优给予一般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给予每个旅游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项目最高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一次性最高不高于20万元奖励,可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要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