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省和江门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本办法所称“参与省、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第五条单位职责: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六)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50%,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50%,第十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省级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第十四条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万元用于资助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第二十一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