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受理材料一、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发起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第一大股东必须为企业,(三)融资担保公司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四)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6年以上,2、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二、融资担保公司的受理材料(一)封面及目录(封面应印有“关于海南XX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包括:拟设融资担保公司的机构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拟注册地址、拟注册资本和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如有自然人股东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来源说明,拟设融资担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十)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及职称证件(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