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24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第二条免税进口主体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税进口主体应通过公服平台填报免税货物核注清单(以下简称核注清单),第十条免税货物仅限免税进口主体在合作区内自用,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第十一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第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第十三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第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第十五条免税进口主体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其计算公式如下:补税的完税价格=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区内免税进口主体填报核注清单,境内区外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主体参照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三)监管年限已届满或者在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