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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任城区商务局 | 2024-0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意大利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意大利的相关动物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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