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都匀市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公共广场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广场是指都匀市城区内经过绿化、亮化,第三条凡是使用城区公共广场举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公共广场的综合协调、监督和市容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广场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第八条临时使用城区公共广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备案,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区公共广场举办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城区公共广场从事商业活动超过15日,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备案材料并提出意见后报都匀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城区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在活动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活动设施和清理环境卫生,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都匀市城区”或“城区”均包括都匀城市建成区和都匀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