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科技问题而投资建设,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项目资金原则上以自筹为主,第十九条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投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项目的具体支持额度原则上按不高于相关政策依据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完成投资50%以上即全部拨付,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且调整投资规模幅度不超过30%(含30%)的,以及调整投资规模幅度超过30%的,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以及调整投资规模幅度超过30%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