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石城县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月30日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和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石城县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工投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标准厂房,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及程序第二条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三)与县工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含办公楼、宿舍楼)租赁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县工投公司向承租企业移交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价格采取差异化收费标准:(一)古樟工业园标准厂房一期、二期整栋租赁为6元/㎡・月,(二)古樟工业园标准厂房三期不分层租赁为8元/㎡・月,(三)古樟工业园以外标准厂房租赁为5元/㎡・月,第七条2026年以后的租赁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由县工投公司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须在租赁到期前二个月内向县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企业与县工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第十五条县工投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办理指导服务,第二十一条县工投公司负责提供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标准厂房按0.6元/㎡・月,第二十二条县工投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负责标准厂房出现结构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治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