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定新乡市新能源电池专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办法,服从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四)入园企业每千平方米标准化厂房综合经济贡献须达到15万元以上,二、租金标准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由政府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原则确定,具体标准和操作方式以政府平台公司和入园企业共同签订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为准,三、优惠办法(一)企业承租政府平台公司经营的标准化厂房享受本办法所制定政策,(二)企业与平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三)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企业每千平方米年度经济贡献超过3万元部分为标准,奖励园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向企业拨付,(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每年度末实施全年企业经济贡献考核,对上半年已享受园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四、其他(一)本办法由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二)已经签订入驻协议的企业,原《新乡市动力电池专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凤政〔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