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高校、科研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评与激励机制,(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引导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市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四)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二、改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八)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九)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二)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探索实行科研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市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等负责落实)(十四)优化结余资金管理,(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五)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费等业务经费支出管理,(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八)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三、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一)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