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于2023年6月19日发布福鼎市管阳溪跨流域引水工程溪头水库工程(一期)安置补偿公告,因我市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一、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鼎政规〔2023〕3号)的规定,点头镇翁溪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继续按照57万元/公顷,管阳镇溪头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4万元/公顷调整为57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文件执行,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点头镇人民政府、管阳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其他事项仍按原《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7号)继续执行,福鼎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