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南繁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海南省省级、市县南繁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南繁登记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县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南繁登记申请和审核工作,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四条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线上通过南繁登记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南繁科研生产投入和基础设施、管理等财政投入等,信息员填报登记信息前应当参加南繁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南繁管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一)种植法律、法规禁止种植的作物,第十条市县南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南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内容的受理与审核工作,予以登记,各省(区、市)注册地南繁单位和个人的登记信息对其所在省(区、市)南繁管理部门开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本办法所称南繁基层管理人员,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南繁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