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资源规划、气象、消防等主管部门:《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内设加油点的设立应符合消防、应急、规划等部门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做好内设加油点的油品质量管控及安全生产工作,区工作专班(区负责商务工作的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本区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资源规划、气象等监管部门以及区行业主管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市级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及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资源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级工作专班,依法依职责对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内设加油点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管,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行为,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涉及的供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气象部门依法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对企业内设加油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第二十条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点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规范本企业内内设加油点使用油品质量管理,5.依法依规接受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