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进驻我市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茂名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35号)精神,(二)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四)为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在督导金融信贷支持地方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1.在茂名设立总部(本项所称总部,指注册地在茂名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在茂名市设立银行地区总部(本项所称地区总部,指银行的分行或分公司并在茂名市辖区汇缴税收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对在茂名市新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本项所称银行支行级机构,指原在茂名辖区无任何注册机构、现首次在茂名辖区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在县域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二)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财政性资金分存业务支持,1.对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比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增长率同时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按当年存贷比从高至低排列,对排在前五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三)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四)对督导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扶持,当年存贷比较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相应地给予有关单位1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当年存贷比较上年提高1个百分比以上的,按超过的相应比例与本项第一档补助基数(12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存贷比较上年提高不够1个百分比的不给予扶持,当年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本数)的,给予有关单位8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超过10%以上的,按超过10%部分的比例与第一档补助基数(8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增长率达不到10%的不给予补助,当年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不够100亿元的不给予扶持,当年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提升不足10%的不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