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四条使用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单位是项目单位,第七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结项报告,第九条未报送结项报告的项目单位,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在结项报告上盖章确认,结项报告、专家意见、审计意见书由项目管理机构存档,项目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经再次验收合格予以结项,项目单位仍未报送结项报告的,一个月后仍未报送结项报告的,第十五条结项未通过验收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结项报告的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