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保护,规范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汉寿甲鱼地理标志,包括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保护的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1年第22号)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局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汉寿甲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7782687号),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包括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汉寿甲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第三条汉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汉寿甲鱼生产,并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汉寿县人民政府对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汉寿甲鱼商标注册人(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依法对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标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管理,未经申请、审核、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二章汉寿甲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商标注册人提交《汉寿甲鱼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第三章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第十一条申请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商标注册证;(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四章汉寿甲鱼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汉寿甲鱼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二)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三)优先参加我县组织的甲鱼产业大会、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第十三条汉寿甲鱼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维护汉寿甲鱼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四)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对汉寿甲鱼地理标志进行监督管理;(五)明确专人负责汉寿甲鱼地理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他人使用;(六)印制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第五章汉寿甲鱼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汉寿甲鱼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严格执行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产品DB43/T2377—2022地方标准;(二)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证明商标“双授权”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正面左上角同时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加注商标注册号和公告号,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所执行的地方标准代号;(四)仅授权汉寿甲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正面左上角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所执行的地方标准代号,第六章汉寿甲鱼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督第二十条汉寿甲鱼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对侵犯汉寿甲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擅自使用、伪造汉寿甲鱼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的;(二)转让、出租、借让、买卖汉寿甲鱼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的;(三)不符合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四)使用与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