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办理业务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办业务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第七条全县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部规范,第三章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第九条全县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第十条全县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第十二条全县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对需要认定的尽职免责的代偿损失,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被调查人日常经办业务整体风险情况,第十八条工作组应将定稿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被评议人意见提交本机构董事会审查和责任认定,第十九条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本机构内部公示,第二十条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调查、评议和责任认定结果,第二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发生担保代偿或损失的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对管理和监督的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全县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监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