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园区总部经济和托管机构发展制定如下鼓励政策,第一条总部经济奖励对象是指新注册在高新区的,第二条对来园区设立总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的,入驻第一年对园区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的,入驻第二、三年对园区经济贡献超过上年经济贡献的部分给予增量奖,第五条对投资额度和强度大、预期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入驻园区的总部或分支机构,第八条对新引进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中介个人,按高新区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政策奖励,第九条对经高新区内批准和备案的各集群注册托管机构、财务托管机构通过自身服务促进企业入驻,集群注册托管机构、财务托管机构不再同步享受高新区对中介机构的有关奖励政策奖励,经集群注册托管机构、财务托管机构引进的企业也不再同步享受高新区对企业的其他奖励或产业扶持资金,且企业享受的所有扶持和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对高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