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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区人民政府 | 2024-01-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大兴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园区分站)、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四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在站期间和出站管理,第七条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第九条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科研经费等,不再享受我区对在站期间、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包括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相关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范围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和博士后团队(或个人)奖励,第十五条进入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当年出站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六条进入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七条当年出站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八条申请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同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同一科研项目(课题)或同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团队)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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