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组织与申报管理,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以及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绩效评价、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三章信用记录与评价第六条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第八条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第十条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七条存在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第十八条存在一般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签署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