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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1-10
市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11号)《平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平财预〔2018〕19号)和《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启用<平湖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平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市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四、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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