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技术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其他依法依规不能评奖的,(二)资格审查,(五)综合评审,(六)公示,(七)批准,第五章奖项及经费第十一条奖项设定以及奖励金额:(一)评选不分等级,每次评定数量不超过25项,1.奖项:国际标准不超过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计不超过8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合计不超过15项,2.奖励金额:(1)国际标准:奖励30万元/项,(2)国家标准:奖励20万元/项,(3)行业标准:奖励15万元/项,(4)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项,(5)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奖励5万元/项,(二)上述各类标准若无单位申报或者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要求,当年该奖项可以空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