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山东省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第四条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一)申报主体向市级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三章培育与管理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工信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一条各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