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归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单位报送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收到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一)依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或收到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知识产权分局在收到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通报的失信信息或相关科室、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后,相关科室、单位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知识产权分局,第十三条相关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知识产权分局在收到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通报的信用修复信息或市市场监管局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第三章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三)被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单位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分局收到相关科室、单位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或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