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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1-08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28日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再就业补贴项目及标准调整为:(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个人应向就业登记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首次补贴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岗位核查和资料审核,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向就业登记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加强对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注册地或灵活就业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享受原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1号)同时废止,相关稿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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