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1号),自2024年1月起,我市失业保险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缴费费基、费率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2.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的下限为深圳市最低工资,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缴费费率为单位缴纳0.8%,个人缴纳0.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