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府公告〔2024〕1号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41号),拟定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永昌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4日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北府公告〔2023〕4号)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41号)等规定,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一)拟征收土地项目:北川羌族自治县2024年第1批建设用地,拟征收永昌镇诺西社区土地用于北川羌族自治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一)征地补偿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五、人员安置途径此次拟征地范围内不涉及人员安置,七、其他事项《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41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