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吉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吉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2024年1月3日吉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0号)等有关规定,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制度存续期间,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开展上述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相关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对省民政厅提出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进行审核,配合省民政厅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八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支出,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事项,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