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乡村振兴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整合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县乡村振兴局将建议入库项目征求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意见,第十四条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建议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县乡村振兴局将年度建议实施方案征求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意见,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纳入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项目,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主体:到村项目、跨村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跨乡镇实施的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镇作为责任单位实施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九条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从项目入库、实施、监管、验收到资金支付、后续资产管理进行全程监管,第二十条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村、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参与联合验收,第七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小组审定的实施方案,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