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港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水上搜救行动和在贵港市辖区内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奖励和补偿,第三条贵港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七条奖励标准(一)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二)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三)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第三章搜救补偿第八条搜救补偿指对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人命救助和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补偿,第九条补偿的对象指由贵港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第十一条补偿标准(一)对参加较大等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补偿,搜救补偿申请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组织(或所有人)根据实际参与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提出申请,对参与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年度奖励或适当性补偿,对参与较大等级及以下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及时奖励或适当性补偿,第十四条贵港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搜救奖励推荐和搜救补偿申请的审核工作,第五章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安排以及企业、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资助款,贵港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完成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发放,第十九条贵港水上搜救中心应对搜救奖励、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