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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办法(2021—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 | 2022-04-08
1.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创新平台,2.2021年1月以后获得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1.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2.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3.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示范项目、绿色产业链、绿色产品等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企业,2021年1月以后获得工信部、自治区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示范试点项目等工业互联网及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1.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2.2021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4.2021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标杆企业,1.2021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第二条奖励标准(一)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十一)获得工信部、自治区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示范试点项目等工业互联网及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十三)获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十六)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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