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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山区人民政府 | 2024-01-02
驻区有关单位:《南山区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救助工作,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救助及相关活动管理,第二章避险转移安置准备第四条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核查本行业、本辖区危险区域人口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全区危险区域避险转移人员集中安置需求后,统一组织、指挥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工作(附件6),第十一条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指令,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指令,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民政局等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集中安置场所启用开放工作,应当按照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公告要求,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相关危险区域人员及时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本行业避险转移团体所属单位落实人员避险转移和管理责任,运行管理机构应当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场所日常管理单位、避险转移团体所属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区卫生健康局(派驻的医疗机构)、应急管理服务站等人员组成(附件8),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人员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场所日常检查维护、启用运行、安置救助、医疗保障等有关工作经费,制定本行业、本辖区危险区域安全巡查、避险转移公告发布、人员撤离组织、转移人员跟踪管理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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