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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对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2-02-20
为加强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优化国土空间利用效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0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对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优化国土空间利用效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本办只法适用于县内国有建设用地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不动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六条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规划参数以依法批准建设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采取公开方式出让,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不能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的,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性地下空间工程的,可参照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补办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不予补办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年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如对应地表土地使用权涉及商服用途的,第十四条地下空间权利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税费缴纳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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