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第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会商一致后,通过县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相关承储企业实际入库成本后研究确定,第二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粮轮换规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第四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